法律

醉驾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后续】

  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吕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开放性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袁某某双侧2—5前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宋某某双膝、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头皮裂伤,被害人冯某头部、左手、左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韩某某、冯某、王某的车辆损坏。被告人王某权当场被查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律师普法分析】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权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车受损,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