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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竞合吗

  一、民法典中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竞合吗

  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竞合。

  重婚罪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8条);而破坏军婚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9条)。就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而言,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包容关系,第259条属于特别法条,第258条属于普通法条。这就是典型的法条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本质区别。

  (一)行为方式不尽相间

  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