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后承认伤人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被传唤后承认伤人行为
自首有相应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然而,对什么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解释》并未作进一步明确。但从自首构成要件上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的充分必要要件和本质要件。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交待清楚而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
如果行为人在这些事实、情节上不能作如实供述,则一方面,根本不能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另一方面,也表明行为人缺乏认罪悔罪之诚意,有逃避应受责罚之企图,根本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当然不能认为其成立自首。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主要犯罪事实:
(一)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对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起到关键作用的,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的事实,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三)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如果在供述后又推翻供述,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如是同一罪行,应是指同一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能查明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能影响其量刑的事实;如果是数罪中有不同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一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那只能就交代的一罪认定自首,没有交代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