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奸罪判的轻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判的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强奸罪如何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强奸罪的认定,分多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