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先偷盗后敲诈失主行为人应该如何被判刑

  先偷盗后敲诈失主行为人应该如何被判刑

  先偷盗后敲诈失主行为人的判刑依据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可能涉嫌盗窃罪和敲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实施了盗窃、敲诈勒索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但二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牵连犯罪是以一罪论处,不是数罪论处,故不能实施数罪并罚,牵连的数罪中只能择一重罪论处,相比之下盗窃罪较重,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是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是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行为的牵连性。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亦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关于牵连关系的判定,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主张,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折衷说。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构成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有机统一体。具体而言,判定牵连关系的成立,必须依据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牵连意图。所谓牵连意图,是指行为人对实现一个犯罪目的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认识。

  2、行为人实施的本罪行为与他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3、牵连关系必须是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的统一。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为了达到敲诈勒索机主的犯罪目的,实施了盗窃行为,将电脑板盗走,胡某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内在联系,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形成牵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