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抢劫后灭口的应如何定罪

  抢劫后灭口的应如何定罪

  一、假借租房抢劫女房东后灭口

  2009年底,林某某和林某预谋抢劫后杀人,但一直无具体作案目标。2010年10月18日,林某某从厦门来到福州找林某,两人一起前往北京,并购买了手套、头套、电击器、胶带等物作案工具。后林某某从网上寻找租房信息并以租房为名联系到了28岁的女房东韩某。2010年11月21日中午3点多,林某某和林某来到海淀区知春里韩某家中,用电击器电击韩某,用胶带等物将韩某捆绑并封住嘴巴,抢得手机、银行卡和现金1000元,两人逼问出韩某的银行卡密码后由林某某持卡到交通银行取款8200元。后两人持墩布把扼压韩某颈部致其死亡。

  二、抢劫后杀人灭口的要如何定罪

  2011年8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涉嫌抢劫和故意杀人罪。

  三、抢劫杀人如何处罚

  (一)《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二)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三)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因此,如果在抢劫过程中杀人,一般情况下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