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吃牢饭抢劫超市,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为吃牢饭抢劫超市,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温州一男子,在超市自导自演了一出抢劫戏码,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被警察抓住去吃“牢饭“。温州鹿城鞋都派出所民警黄-警官称,嫌疑人说要抢劫,店老板开始以为是开玩笑,后男子挥舞着手里的刀,让店老板把收银机里的钱都交出来,店老板打开收银机,里面的910元全部给了男子。嫌疑人把钱放进口袋之后,说不会拿这个钱,并让店老板报警,但当店老板表示不会报警,男子竟拿刀胁迫对方立即报警,同时又向店主索要了一包价值5.5元的香烟,并对店主承诺,以后一定会还烟钱。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来了,男子马上缴械投降。经过审问,该男子姓程,32岁,最近失业了,又跟老婆吵了架,想进去吃“牢饭”。最终程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7天。

  法律观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报道的事件经过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用刀威胁店主并要求店主将收银台里的钱交给自己,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属于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抢劫犯来说,其使用暴力的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但是根据案件描述可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店主报警,想进监狱,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目的并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行为危害性不大,不属于抢劫罪,但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能不处罚,因此本案对程某的处罚是十分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