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杀人后敲诈如何判刑

  一、杀人后敲诈怎样判刑

  北大学子勒死11岁男童埋尸敲诈

  被告人连*,30岁,出生于山东聊城,北京**自考本科生。2010年11月14日中午,连*至昌平区某村寻找住所,被正在跑闹的11岁男童小华(化名)撞了一下。连*遂将小华骗至其暂住地,将小华勒死,将尸体装箱,并与次日早上将尸体埋掉。后连*又用手机向小华家人勒索15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告人在事业及感情方面长期受挫所引发的,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连*因不能正确处理本人生活中遇到的挫折,无端迁怒于他人,故意非法剥夺年仅11岁的小华的生命,致人死亡,后又利用被小华亲属寻子心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小华亲属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连*将在生活中遇到挫折而积累的消极情绪,无端迁怒于无辜的被害人,并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在动机方面毫无正当性可言,因此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杀人后敲诈如何判刑

  2011年7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连*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连*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连*未表示是否上诉。

  二、怎么认定敲诈勒索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