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抢劫罪的成立需要哪些证据,具体内容是什么

  抢劫罪的成立需要哪些证据,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的证据要求是:

  (一)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

  (二)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四)入学、参加工作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亲友证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亲友证言;

  (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八)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如近亲属证言,以及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正常的证言。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制定讯问提纲时注意:

  1、实施行为有无计划,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程度、主观能动程度;

  3、共同实施犯罪的要讯问计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以及各人实施的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4、在无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单独犯罪案件中,讯问对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无事先或事中达到共识,有无不同意见和反对者,对未表示同意者要侧重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以考察其态度,确定其主观动机;

  5、对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其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讯问其杀、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前、后还是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为抢劫完成后而杀人灭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心理态度的间接证据以印证犯罪: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问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行为,及其后果,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的书证,如借据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款人、买受人的证人证言及提取的赃物,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和计划分工具体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1)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2)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涉及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抢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伤害他人身体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如是抢夺犯罪,要讯问有无随身携带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用以证明:

  1、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

  2、在案发时间内被害人携带的财物种类、特征、价值,以及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告知证人有关案情的内容。

  (三)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如所抢劫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药及下了药的饮料等。

  (四)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如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制造、提供刀具、枪支、麻醉药物、手套等物的证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抢劫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七)尸检报告、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医院病历资料如X光片、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用以证明尸检报告、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主治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及检察机关对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所作文证审查。以证明暴力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抢救及时与否、措施是否得当、死亡或重伤后果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直接关系。

  (十)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旅社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亲友及犯罪嫌疑人辨尸笔录;

  3、物证,如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4、亲友对该类物品的辨认笔录;

  5、对尸源不清,无法辨认的尸体所作的DNA鉴定;

  6、尸检报告、伤情鉴定;

  7、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伤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等的证言。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被害人对该项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证明该物价值、购买时间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证明被抢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如能证明被抢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驾驶证,证明手机入网号的相应包装盒附属证明等,证明被抢物品的隐蔽特征的证人证言;

  3、物证,即被抢的有关财物及其相关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材料、照片等;

  4、价格鉴定;

  5、犯罪嫌疑人、窝赃人、买赃人对赃物处理情况或去向的证言或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