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出于人情帮助同事偷盗被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保安出于情面协助搭档偷盗被抓
2002年7月14日,想到XX省XX防爆集团有限公司铸造分厂偷点废铁卖钱的被告人张某,找到了该厂门卫孙某,期望孙某能供给方便。当日下午,榜首门岗值班的孙某给第二道门岗值班的徐某打好了招呼,张某等人驾驭一厢式卡车顺利地进入了该铸造厂。张某在厂内偷盗了总价值为46390元的铝质“大圆芯盒”44件,并用废铁隐瞒。出厂门时,徐某简略检查以为是废铁便将张某的车辆放行。徐某买了孙某一个情面,孙某给了徐某200元作为酬报。
过后,张某、孙某被警方捕获并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2010年10月11日,在外逃匿的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怎么确定共同违法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徐某明知张某等人实施偷盗违法而为之供给协助,其行为归于偷盗罪的共同违法,是协助犯。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犯偷盗罪罪名建立。徐某涉案数额46390元,归于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徐某在共同违法中受孙某所请为张某等人偷盗资产供给协助,起非必须效果,是从犯。另徐某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徐某在违法进程中被奉告是偷废铁,不知是偷模具,片面恶性小,能够裁夺从轻处分。
2011年5月23日,XX区法院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