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是否属于盗窃对象
人体器官是不是属于盗窃的对象
肾脏属于脱离人体之物,应该属于法律上之物,当然可属于他人之财产,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将肾脏排除在盗窃罪之外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法律未禁止就是合法。故器官属于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肾脏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人身体的器官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1、盗窃罪的对象特征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盗窃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公私财物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罪正是通过秘密窃取财物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2、人体的器官是不是属于财物
财物的“三属性”,是指财物的经济属性、物理属性、法律属性。财物的经济属性,是指财物的经济价值,即财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财物的物理属性,是指财物的物质状态。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的对象应当具备三个特征:
1、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之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二是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如果是已被法律排除在盗窃罪之外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人体的器官具有经济价值,符合盗窃对象的经济属性。随着医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肾脏移植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都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脱离活体、尸体的组织和器官十分稀缺,通过人体器官移植和人体组织,使需要移植器官和使用人体组织的病患得到救治。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在人类病体的治疗中呈现巨大的价值。而病人所需要的肾脏主要来自于别人的捐赠,使得供求关系明显紧张,使肾脏成为市场上一种稀有的资源,促进了犯罪分子对他人肾脏的非法猎取。人体器官都占有一定的空间,人可以感觉、感知的有形体,都是有体物。
3、人体器官是否属于被法律排除的他人财产
民法认为,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它是民法世界中与物相对立的物质形式,是民事主体的物质形式。因而,活体的人体器官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物质性人格的构成要素。人体器官一旦脱离了人格的物质载体,那么也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脱离了关系,也就不再具有人格的因素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具有了物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