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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战时临阵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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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临阵脱逃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我军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临阵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临阵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另一种情况是指部队虽然尚未进入战斗,但已受领战斗任务,正待命出击的场合下。临阵的地区范围既包括陆地战区,也包括海上、空中战区。

  擅自逃离战斗岗位,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得到指挥人员的命令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作战岗位的。无论行为人是完全离开部队或只是躲避在无危险之处,无论行为人是永远逃避兵役或只是临时逃避战斗,无论行为人在战斗岗位外逗留多长时间,均不影响本罪客观方面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本法第450条所规定的所有人员。从司法实践看,犯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既有士兵又有军官,既有战斗人员又有非战斗人员,既有单独一人实施的,又有纠集数人甚至率领建制部队共同实施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避参加战斗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临阵脱逃的动机,较多的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也有的是不顾大局保存实力。行为人只要不是出于积极的战术目的,如在攻防作战中有组织地退却,诱敌深入,或者在追遇战中为完成其他任务不与敌人恋战,而有意回避作战等,都应认定有临阵脱逃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