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有哪些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有哪些

  公安机关管辖的12种涉税类经济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罪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济犯罪类罪件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管辖,公安机关需要按管辖分工的要求由专门的部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经济犯罪如下所述:

  1、逃税罪(第201条)

  2、抗税罪(第202条)

  3、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4、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12、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