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如何谈判
刑事赔偿如何谈判
1、首先应当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政策及过去的参照。
2、明确基本赔偿标准:丧葬费:当地平均工资×6个月;死亡赔偿金:当地人均收入×20年;抚养费:除非死者生前是岳父母唯一生活依靠,否则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统一标准,自愿协商,或者法官自由裁量。
3、首先争取协商,其次请求调解,法院起诉是最后的保障。因为主责以上+1人死亡有刑事责任,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是获得从轻判决的条件之一。想必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对方辩护律师会懂得通过谈判获得谅解书,到那时可以争取多一些补偿。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⑴不满14岁的人;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