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贷款诈骗罪与逃汇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与逃汇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贷款诈骗法律处罚

  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逃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汇罪事项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