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间谍法》实施,哪些行为是资助和勾结间谍

  《反间谍法》实施,哪些行为是资助和勾结间谍

  一、资助勾结间谍行为指哪些

  “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①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②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①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②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③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敌对组织”指哪些

  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三、“间谍组织代理人”指什么

  “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间谍组织代理人”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四、“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哪些

  ①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②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③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④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⑤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⑥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⑦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⑧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