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连带保证债务案民事判决书-95诉2491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
95,诉,2491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5年度诉字第2491号
原告晃**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诉讼代理人徐*斌律师
诉讼代理人乙○○
被告丙○○
诉讼代理人李*仁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清偿连带保证债务事件,本院於民国96年11月
13日言词辩论终结,被告对於民国96年12月4日本院所为判决,
声请补充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主文第四项除原谕知「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外,补充
判决:「但被告得以新台币肆拾贰万壹仟陆佰零壹元为原告预供
担保後,得免为假执行。」。
理由
一、按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判有脱漏者,法院应依声
请或依职权以判决补充之。又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而未
为宣告,或忽视假执行或免为假执行之声请者,准用第233
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第394条分别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诉字第2491号损害赔偿事件,被告诉讼代理人
於本院民国96年11月13日言词辩论时,固仅声明「请求驳回
原告之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本院卷第231页),惟
其於95年12月18日民事答辩状答辩声明栏则已记载「若受不
利判决,愿担保请准免予假执行之宣告」(本院卷第66页)
,且其於前揭96年11月13日言词辩论期日时亦未明确表明撤
回该项声请之旨,如由保障当事人诉讼上及实体上防御权之
观点,本院96年12月4日95年度诉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就被
告所提免为假执行之声请,确有忽视脱漏之处。是被告声请
补充判决,应予准许。
三、又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宣告被告预供担保,或将请求标
的物提存而免为假执行,为民事诉讼法第392条第2项所明
定。本件被告既已陈-明愿供担保请求免予假执行之宣告,核
与上揭规定即无不合,爰就原告胜诉部分酌定相当担保金宣
告之。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第392条第2项,判决如主
文。
中华民国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