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清偿连带保证债务案民事判决书-95诉2491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

  95,诉,2491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5年度诉字第2491号

  原告晃**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诉讼代理人徐*斌律师

  诉讼代理人乙○○

  被告丙○○

  诉讼代理人李*仁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清偿连带保证债务事件,本院於民国96年11月

  13日言词辩论终结,被告对於民国96年12月4日本院所为判决,

  声请补充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主文第四项除原谕知「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外,补充

  判决:「但被告得以新台币肆拾贰万壹仟陆佰零壹元为原告预供

  担保後,得免为假执行。」。

  理由

  一、按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判有脱漏者,法院应依声

  请或依职权以判决补充之。又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而未

  为宣告,或忽视假执行或免为假执行之声请者,准用第233

  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第394条分别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诉字第2491号损害赔偿事件,被告诉讼代理人

  於本院民国96年11月13日言词辩论时,固仅声明「请求驳回

  原告之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本院卷第231页),惟

  其於95年12月18日民事答辩状答辩声明栏则已记载「若受不

  利判决,愿担保请准免予假执行之宣告」(本院卷第66页)

  ,且其於前揭96年11月13日言词辩论期日时亦未明确表明撤

  回该项声请之旨,如由保障当事人诉讼上及实体上防御权之

  观点,本院96年12月4日95年度诉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就被

  告所提免为假执行之声请,确有忽视脱漏之处。是被告声请

  补充判决,应予准许。

  三、又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宣告被告预供担保,或将请求标

  的物提存而免为假执行,为民事诉讼法第392条第2项所明

  定。本件被告既已陈-明愿供担保请求免予假执行之宣告,核

  与上揭规定即无不合,爰就原告胜诉部分酌定相当担保金宣

  告之。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第392条第2项,判决如主

  文。

  中华民国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