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订立忠诚协议,如此约定是无效的

  如何订立忠诚协议,如此约定是无效的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这些约定条款一般是无效的: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律上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3)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不能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不能影响其对第三人的还债义务。

  (4)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如侵犯第三人隐私权的,相关条款无效。

  (5)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订立忠诚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1、不要约定违法内容和道德性质费用

  比如说约定“如果乙方违反忠诚义务,违约方应当自杀、自残”,这是一种很明显的违法约定,当然属于无效约定。比如说“违约方支付空床费”中的“空床费”就是关于道德性质的费用,这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2、可约定违约方少分或不分现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出轨或违反忠诚义务,其中一方无条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双方有权处理其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该协议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民法典的本意,只要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约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但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现有的,对于还没有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也一并约定进来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3、约定的内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出现“重婚的”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夫妻双方当然也就可以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种约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是,若对于约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明显过高,导致显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赔偿金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