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男方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男方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彩礼的返还产生争议

  李某(女)与张某(男)是高中同学,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请了邻村的杨某做媒人。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于2011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此前,李某家提出人民币6.808万元彩礼金的要求,张某家按要求把彩礼金交给介绍人杨某,由杨某亲自交给李某的母亲张某。除此之外,张某家还拿去了酒、肉、糖果等物品。李某于2011年1月16日来到张某家,与张某共同生活。2012年6月21日,张某起诉到法院,称与李某按农村风俗同居后经常吵架,由于无法建立起感情,至今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写了分手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同居关系解除后彩礼应当酌定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张某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金,于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同居生活了一年半的时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且张某在同居期间有一定的过错行为。故应综合考虑,从公平责任出发,女方酌定返还彩礼金为宜。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的返还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就本案而言,李某与张某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可自行解除。张某请求李某返还同居前给付的彩礼金,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但由于双方同居生活了一年半的时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且张某在同居期间有一定的过错行为。故应综合考虑,从公平责任出发,女方酌定返还彩礼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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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