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后同居的法律效力

  网友提问:

  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再同居,同居一年后有法律效益吗?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条、男女双方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之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受理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与补办的按照非法同居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5条、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综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已经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而一切生活。

  按照上述司法原则,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

  系非法同居,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议立即办理结婚手续维护合法权益

  也是代表双方之间对于对方的尊重!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