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协议离婚会审查哪些内容

  协议离婚会审查哪些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工作人员应查明:

  (一)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二)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四)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五)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条件

  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