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应该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一、离婚要帮助生活困难一方的条件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2、一方生活困难是:

  ①、没有住房;

  ②、失去劳动能力;

  ③、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二、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

  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另一方给予一次性帮助。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具体的数额和帮助方式由审判人员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2)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89、离婚时一方获得经济帮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而靠自己无力解决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够解决的,不能算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的帮助。如果离婚时并没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生活困难的”,也不属于需要帮助的范围;

  (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即有能力提供帮助。若本身没有负担能力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帮助。

  结婚是一件大事,离婚当然也是一件大事,在人生大事中我们应该多思考多考虑再做决定,不要做了决定到时候来后悔当初做的决定,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离婚会出现的一种很复杂的情况,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