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辞职,什么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什么是辞职,什么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表示同意,但需要对具体内容进行商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根据以上概念,要区别员工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从合同期限提出的主体意向内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单就本案中的情况来看,我们主要区分的是辞职与员工提出的协商一致之间的不同离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离职的方式有四大类:劳动关系终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每一类中各分诸小类,有多种的离职原因与相应的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的终止是指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发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最凸现的差异就在于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员工过失解除和无过失解除首先,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以上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适用员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这一解除劳动合同方式,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且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原因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程序,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因此,根据以上概念,要区别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员工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几种离职方式,就需要从合同期限提出的主体意向内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单就本案中的情况来看,我们主要区分的是辞职与员工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不同

  简单地说,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解除行为通常情况下,员工辞职,即使单位同意,也是不会被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的孙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很显然不是我们通常见到的辞职申请,而是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意向申请书的内容如果单纯表达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属于其单方解除合同,即所谓的辞职但是,如果只是表达一种意向,要求公司解除的,则应属于由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合同这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辞职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需要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方可解除因此,在辞职期间内会有发生其他争议的风险而由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则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约定即时解除,从而避免因劳动关系尚未终止而发生争议二者各有利弊,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时,要首先考虑员工是否有非法辞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以及其他违约的情况,根据自己的诉求来衡量对待类似孙先生这样的申请,是按照辞职处理好,还是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更利于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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