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办理房产契税有规定的期限吗

  一、民法典中办理房产契税有规定的期限吗

  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契税缴纳有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契税的征收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