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被家长或者亲友送到司法机关的,是否属于自首?
一、犯罪后被家长或者亲友送到司法机关是否属于自首
1、犯罪分子犯罪后,被家长或者亲友送到司法机关的,属于自首。
2、犯罪分子自首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悔罪赎罪,有的是慑于刑罚的严惩,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迫于无路可走,还有的经亲友劝说决定痛改前非等等。动机不同,并不影响对自动投案的认定。
3、实践中,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身投案而先以信、电传方式投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犯罪分子由于惧怕心理,因而请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机关投案,或者是犯罪分子本无意投案,只是在亲友、家长的劝说、教育下,才同意或者勉强同意投案的,只要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也应按自首对待。
二、什么是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自首的认定标准
(1)犯罪后自动投案;
(2)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
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三、哪些情形被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