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何关系

  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何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分类,抗辩权进行分类,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中的一种。由此可见,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