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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怎么办

  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怎么办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个体户甲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并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因此,甲、乙找来共同好友丙为其提供担保,丙表示愿以自己一块价值6万元的手表提供担保。随后,甲又找到与自己有生意往来的丁,请求其担任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丁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保证协议,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1个月后,丙找到甲、乙,称该表具有纪念意思,其妻不同意自己以手表提供担保,希望乙放弃该担保并解除担保合同。由于甲、乙、丙系多年好友,乙碍于情面便对甲、丙表示,自己愿意放弃丙提供的担保物。6个月后,甲无力还款,乙便找丁,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丁以乙无故放弃丙的担保物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读】

  本案属于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是典型的混合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乙放弃了物的担保,即放弃了丙所提供的价值6万元的手表的担保责任,损害了保证人丁的权益,故丁只需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对剩余的6万元债务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规】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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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