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不禁止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公民为他为债务保证,并且规定保证人不得以无代偿能力而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