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担保物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执行担保物为动产的,需要将由法院保管;是不动产的,应该办理登记。暂缓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执行,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规定了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成立的前提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可是,问题往往发生在执行担保能否成立或者说执行担保效力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执行担保的程序:
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如果提供担保物,则,应将担保物移交给法院,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提供保证人担保,则,需要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暂缓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执行,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会产生什么效力
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
(1)暂缓执行的效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原执行依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