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哪些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哪些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2)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3)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二、担保物办理登记的手续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