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先予执行担保条件

  解除先予执行担保有什么条件

  1、法院对先予执行案件作出判决后,判决被申请人败诉的,就会返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2、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

  4、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自然可以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