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成要具备什么条件
反担保成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因为反担保实际担保的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所以原担保有效存在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因此第三人要求设立反担保的,必须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事实。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反担保是为保障担保人的利益,因此设立反担保的不能是担保人本人,只能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而对于这三种来说,抵押和质押办理了登记或移交手续的才具备对抗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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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