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订立合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订立合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后者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结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法律保护的是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当事人在以下情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