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大致作出两种不同的规定:其一为适用专章的有关行政合同的规定,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民法典的适用,并没有对具体范围作出限制。这种规定有严格的适用顺序,后位适用或准用之规定,自不得与前顺位者相抵触。
1、民法典有关意思欠缺及瑕疵的规定,适用所有行政合同;
2、如果行政合同标的同样适用私法合同,则适用民法典中规范法律行为非有效性的规定;
3、对于“表示意见的行为”
可以适用民法中有关双务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订立合同双方已明确表示不适用该等规定者,不适用民法。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和葡萄牙的规定相似,行政合同中意思之欠缺与瑕疵,以及行政合同之无效与可撤销。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合同非有效性的问题大致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