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产继承纠纷存在误区有哪些

  房产继承纠纷存在误区有哪些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