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法定继承人的误区认识有哪些

  对法定继承人的误区认识有哪些

  对法定继承人的误区认识如下:

  第一个误区就是认为被继承人不能立遗嘱,立了也白立。其实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的遗产我做主,被继承人不仅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还可以修改遗嘱,反悔自己的处分行为。

  第二个误区就是法定继承人以为自己的继承人身份来自法律的规定,是铁定的,一旦发现被继承人立遗嘱并将遗产指定全部由部分继承人继承甚至赠与外人时便撒泼闹事。这样的案例常常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常年不在身边,也很少照顾他们,直到他们临终甚至去世后才奔丧。从情理上来讲,一分付出,一分回报,好人有好报;从法律上来讲,被继承人有权处分自己的遗产,任何人无权干涉。所以撒泼终究只是撒泼,又能奈何?当然上述所言之是一种情况而已,实践中也有不同情况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两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遗产范围如何确认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