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据中约定纠纷管辖地是否有效

  借据中约定纠纷管辖地是否有效

  借据中约定纠纷管辖地有效。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多为口头约定,借贷有特别约定都注明在借据上,只要贷款人单方签名或捺印,就表示借贷成立。

  借据中的如到期未还,由某市(x某所在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虽然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强制执行虽然没有完整表述出处理、裁决的意思,因此,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

  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应该不如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认定其一,而不认定其二了。

  债务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