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打款地是否是借贷合同履行地

  一、打款地是否是借贷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后,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处理借款合同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