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钱不还拘留几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同样地,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刑事诉讼的行为也不能连续适用司法拘留。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拘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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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我却因一时糊涂,不想还钱被拘留,现在真是后悔不已,今后我将汲取教训,诚信做人。”10月25日,李某向刘某偿还借款后真诚悔悟道,至此,一起持续近2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终于执结。

  2009年,李某因购买挖掘机向刘某借款三万余元,后刘某多次催收,李某仅偿还部分借款就赖着不还,刘某无奈,诉至旺苍县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多次调解,2011年7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于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刘某借款26400元及其利息。

  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始终不履行调解协议,刘某遂于2011年9月14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特快专递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李某拒签并将骗取的村委会证实自己不在家的证明寄回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李某不仅在家,而且有偿还能力,10月24日,执行法官通过多方努力将李某通知到了法院,李某仍然态度强硬,找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当法官告诉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时,李某不以为然地说:“一个借款案件,我认账不还钱,法院能把我怎样?”为了维护司法威严,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法院决定对李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被拘留后,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不已,第二天通知家人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