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是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被告。一般保证责任的,起诉保证人时要追加借款人为被告,起诉借款人时,不追加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最主要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