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吗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借贷担保怎么认定

  借贷的担保比较常见的有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处理。

  (1)保证担保及责任。对保证担保,书面借据中签有保证人名字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仅有签字,签字人是借款的保证人还是仅起介绍联系的中间人,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保证担保属于人的担保,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担保都是无偿的,责任较重,民间有“痴人作保”的说法。

  因此,对保证人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法官应重点查明签字人是否参与了借款的过程,是否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不应认定为保证人。在有中间人的借贷关系中,中间人联系借贷双方,出借人一般是基于对中间人的信任而借出款项,实务中出借人也往往以这种信任主张保证债务,但显然这种单方的信任不能作为中间人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在审理有保证人的借贷关系中,签字人虽然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法官还应查明保证是否有效,如果保证无效,保证人将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在保证人主张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时,法官还应注意查明保证人是否有免责事由。

  在借贷纠纷中保证人的免责事由,也即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主要有:在对保证期间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债权人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对一般保证,债权人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与出借人约定仅对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出借人转让权利时,出借人依法转让权利的;出借人许可借款人转让部分借款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转让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及责任。自然人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房屋的抵押,抵押人可由出借人或第三人设定,一般在书面借据上写有抵押条款。关于房屋抵押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法官在审理时应首先确认借据中抵押条款是否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抵押借款合同的一些规定。我们在向银行进行抵押借款的时候,一定要和银行签订好相关的合同,制定好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这样我们才能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规则我们要熟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