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