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暴力方法不还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用暴力方法不还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1日9时许,家住舒城县晓天镇街道的个体户张某到城关飞霞商贸城洪某处购置货物,欠下洪某货款6000元。由于此前双方并不熟悉,洪某遂随张某的车去张某家取款。路上,洪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要求张某另付车费。张某认为洪某已经通过销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自然应该由洪某自付。争论中,恼怒的张某暗地与司机商量准备将洪某打一顿,暴力赖帐,即不但不付车费,所欠货款也不给,洪某人生地不熟的,出了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当车行到无人之地,张某故意找茬,对洪某施以暴打,洪某身上多处受伤后只好离车逃走。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