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提存应注意什么

  债务人提存应注意什么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

  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公证规则》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