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应该怎样保卫婚内财产

  一、《民法典》的纲举目张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在走进婚姻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有财产。因此,按照孔子他老人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思想,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也是均等的。当然“均等”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但可以肯定的是,一般的协商结果都是有钱的一方来买单并帮助财力较弱的前任度此余生。

  现金资产的分割最无争议;股权则按市值或者按数量分割;有限责任或合伙企业的分割需要征求过半数的股东;独资企业的分割则需要竞价或者干脆解散来分钱。

  需要多提一句的是,婚内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婚后的债务也是共有的。不偏不倚,公平合理。

  二、例外的分配法则

  按民法典的规定,既然曾是同林鸟,各自飞的时候就得把财产均等分配。当然,凡事都有例外,《民法典》另外约定,“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不被夫妻所共同所有。

  “专用的生活用品”不难理解,可以是用惯了的小物件比如衣物甚至是假牙假肢。法律规定了,就别惦记着共有了,再说自己拿走也不一定趁手。但是如果你认为你平日把玩的满翠的观音手把件或者限量版的爱马仕提包也是专用生活用品,法律对这类物品的判断还尚有争议。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不难懂,共享这种钱财也不仁义,再说都到领补助的地步了估计也到不了打破头的财产争夺程度。一般眼睛红的时候心才黑。

  这个“婚前财产”当然是以婚姻为界,泾渭分明。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条,借助了法律的效力,比如夫或妻一方的父母就是指名道姓把财产赠与自己的子女或者干脆写进遗嘱令其继承,有了合同的白纸黑字,其他人也不能够觊觎。

  三、法律武器——婚前协议+婚后修订

  既然“遗嘱或赠与合同”可以成为财产均等分配的例外,另行订立法律文书就是在婚姻万一破裂时夫妻双方财产权分配的一道护身符。以婚姻登记为分水岭,可以分为婚前协议和婚后修订两种办法。

  婚前协议在国外极其普遍。目前国人对婚前协议的接受度还不高,最惯用方式是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公证一般对不动产的明确更有效力,其他资产则很难被有效保全下来。比如你婚前持有的有价证券:一旦婚后又发生了证券的买卖和交割,证券产品转化为现金,所有权就变得模糊了;即使长期持有,股票等证券产品的派股和派息也要被划为婚后共同财产。

  婚后修订因为民法典的执行而广为人知:民法典规定,如果房子是婚前你自己出钱购买的(如按揭,婚后的房贷也是自己还的),且房产证做出时登记的所有人只是你的话,可以认为是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个被网友戏谑地称为“断掉丈母娘权杖“的铁血新政,很快就在“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的这种婚后修订运动中被群众的智慧破解了。

  除了让大家闹心的房子,从广泛意义上说,夫妻还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效。

  结语

  资产保全为了生活更有物质保障,从而让精神世界更为舒展富足。说到底,财产的合理安排只是推进婚姻稳固的法门。愿天下眷侣明明白白安排财务,甜甜蜜蜜共享人生。因此,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御,保卫婚内财产的最后一道锦囊妙计就是:擦亮眼,选对人,然后永不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