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里的时间问题有哪些

  一、要约里的时间问题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二、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3、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四、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