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发出的要约是不是对自身永久都有约束力

  发出的要约是不是对自身永久都有约束力

  不是的,要约的约束力也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主要有四中情形: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2。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当然使要约失效。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