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典》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1、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