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强化保密原则
今天的发布会,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负责人,对修改之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是跟专利法相配套的。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顺利的实施,就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且对其中的47条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
这次对实施细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修改后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关于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原来版本的界定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修改后的版本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另外还对保密审查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拿到保密审查的结果,从而及时向外申请专利。
另外,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强制许可制度,还有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规定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当中,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做出了新的定义,另外规定,如果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但是能够证明自己产品来源是合法的,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会免除罚款的处罚,
为了鼓励创新,还有三方面的措施提出来,一个是减少有关收费的项目,其中四个项目收费减免了;放宽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最后一条,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的报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