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一、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具体要求:
(1)、离婚诉讼的提起,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